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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登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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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时间:2017-11-13 点击数:569

企业税务注销登记需要哪些哪些材料?

  (1)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、资料:

  ①《税务登记证》正、副本;

  ②清理、核销发票,《发票领购簿》、发票专用章(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);

  ③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3份,个体2份);

 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(共管户提供,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);

 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

  ⑥董事会、职代会决议;

  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、职代会的决议,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、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、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、债权、债务清理证明(企业提供)

  ⑧工商部门注销决定(《营业执照》被吊销者提供);

 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
  3、办理流程

  受理窗口→税务所(分局、管理科)初审、检查或转稽查部门 →县级局审核、审批(职能部门及局长)→税务所(分局、管理科)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→县(区)局(职能部门审批、录入)→受理窗口→纳税人

  4、注意事项:

 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。

 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。

 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、欠缴税费款的,经职能部门审核后,由税务所(分局、管理科)负责清缴入库。

 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(区)地址变更的,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,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。

  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申请注销企业注销前两年(经营期不足两年的除外)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的应在处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,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。

  ⑥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(个体的,盖负责人章或签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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